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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14-02-28 16:16:30 来源:安徽省工商局 点击:
工商法字〔2014〕16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4〕7号)要求,省工商局对现行有效的以省工商局名义制定的有关涉及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工商企字〔2006〕341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见附件1)。
二、《关于公司登记管辖的通知》(工商企字〔2006〕94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目录见附件2)。
三、对《关于实施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263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具体目录和修改内容见附件3)。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3月1日起失效不再执行;上述部分内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本级机关制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部分内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扎实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3.部分内容修改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2月25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发文机关
1
《关于规范连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的意见》
工商企字〔2006〕341号
2006年12月26日
安徽省工商局
2
《关于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企业登记程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7〕195号
2007年9月5日
安徽省工商局
3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促进外商投资的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8〕125号
2008年5月16日
安徽省工商局
4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工作的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9〕34号
2009年2月24日
安徽省工商局
5
《关于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29号
2011年9月2日
安徽省工商局
6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境内自然人在皖江示范区和合芜蚌试验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皖工商外企字〔2013〕1号
2013年1月4日
安徽省工商局
安徽省商务厅
7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港澳台商来皖投资兴业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3〕39号
2013年4月15日
安徽省工商局
附件2
废止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1
《关于公司登记管辖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6〕94号
2006年4月4日
2014年3月1日
安徽省工商局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133号
2006年5月11日
2014年3月1日
安徽省工商局
3
《关于做好全省小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期间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6〕287号
2006年10月27日
2014年3月1日
安徽省工商局
4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并购项目登记权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7〕36号
2007年2月28日
2014年3月1日
安徽省工商局
5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2〕232号
2012年9月18日
2014年3月1日
安徽省工商局
附件3
部分内容修改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发文机关
具体修改内容
1
《关于实施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6〕263号
2006年9月15日
安徽省工商局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原文为:六、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委托出资。外国投资方以委托方式出资的,在登记时须提供投资方(委托方)与代为出资方(被委托方)双方签字确认委托出资和代为出资关系的书面说明。外国(地区)投资者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并已办理财产转移的,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手续时,不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财产转移协议。新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没有规定验资证明的有效期限,因此外商投资的公司的验资证明不再设定有效期限。股东以外的股权转让包括股东间的股比调整,不需要重新验资(但按规定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证明的,仍应提供)。减少投资者未缴纳的认缴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外商投资的公司可以在其章程规定期限内,其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增加注册资本,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后的注册资本的30%;若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须符合国家四部门《执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外商投资的公司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等规定处理;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处理;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处理。对于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逾期不缴付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除了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没有作过多限制,除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外,在公司章程等规定出资的期限内,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依然可以对外投资。公司股东未按照被投资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如期出资的,应依法处理。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但已按《合同》、《章程》规定按期出资,并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局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具体措施》的通知
2008年11月28日
安徽省工商局
删除“一、进一步下放权限,提高办事效率”中第4项内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原文为:4.放宽广告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广告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3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政策的实施意见》
工商办字〔2010〕211号
2010年8月25日
安徽省工商局
1.
删除第一条第2项中“提供设立、变更、年检等全程服务”的“年检”内容,将“对科技园区、集中工业区、开发区等区内企业提供设立、变更、年检等全程服务”修改为“对科技园区、集中工业区、开发区等区内企业提供设立、变更等全程服务”。
2.
删除第23条原文中“和网上年检”内容,将“大力推进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修改为“大力推进网上登记工作”。
4
《关于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做好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0〕271号
2010年11月18日
安徽省工商局
删除第四条原文中“或年检”内容,将“在日常监管或年检中更换新版许可证资料”修改为“在日常监管中更换依法取得的资料”
5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2〕83号
2012年4月20日
安徽省工商局
删除第四条、第五条内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原文为:四、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暂对新设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五、进一步优化年检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服务,通过年检服务实地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暂免收3年企业年检费。
6
《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
》
工商办字〔2012〕96号
2012年5月4日
安徽省工商局
删除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内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第一条第(一)项原文为:(一)鼓励全民创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但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免收注册登记费。(责任单位:企业注册局,各市工商局。排在第一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原文为:(四)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暂对新设立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责任单位: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监管处,各市工商局。);(五)积极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服务,通过年检服务实地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暂免收3年企业年检费。(责任单位: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监管处、外资企业注册处,各市工商局。)。
7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与央企对接合作项目服务工作的通知
》
工商办字〔2012〕127号
2012年6月8日
安徽省工商局
删除第二条第(二)项原文中的“要进一步优化年检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服务,通过年检服务实地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内容。
8
《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卖行及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监管的通知
》
工商办字〔2013〕67号
2013年6月26日
安徽省工商局
删除第四条第二款内容。
原文为:进一步强化对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咨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卖行等中介机构的年检、验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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