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宝芝林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等10户外商投资企业(名单附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将铜陵市宝芝林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等10户外商投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商投资企业名单2017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