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谯城区古城工商所查处了一起销售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案。
古城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谯城区龙扬镇龙德集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随某超市销售的“葡萄”罐头无食品标签,随告知该超市负责人随某《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标签,不得销售。负责人当场辩解说,标签在包装箱内,售货员忙于上货没有来得及贴标签,一会儿让他们贴上。当执法人员询问为何不贴标签时,售货员说,我们在包装箱内未找到标签,于是执法人员找负责人问个究竟,这批货是从哪购进的,给我们看看进货台账和索要的有效票证,负责人一时语塞答不上话来。介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对葡萄罐头依法予以暂扣,并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随某销售无标签葡萄罐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该所作出了没收无标签葡萄罐头,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